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(guān)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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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(guān)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
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(guān)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》已于2010年12月31日經(jīng)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第68次常務(wù)會(huì )議審議通過(guò),現予發(fā)布,自發(fā)布之日起施行。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部長(cháng) 姜偉新
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
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(guān)于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
經(jīng)2010年12月31日第68次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常務(wù)會(huì )議審議,決定廢止、修改下列規章,現予發(fā)布,自發(fā)布之日起生效。
一、廢止下列規章
1、《城市房屋拆遷單位管理規定》(1991年7月8日建設部令第12號發(fā)布)
2、《城市地下水開(kāi)發(fā)利用保護管理規定》(1993年12月4日建設部令第30號發(fā)布)
3、《開(kāi)發(fā)區規劃管理辦法》(1995年6月1日建設部令第43號發(fā)布)
4、《城市異產(chǎn)毗連房屋管理規定》(1989年11月21日建設部令第5號發(fā)布,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4號修正)
5、《城市房地產(chǎn)中介服務(wù)管理規定》(1996年1月8日建設部令第50號發(fā)布,根據2001年8月15日建設部令第97號修正)
二、修改下列規章
1、將《城市公廁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9號)第十條第二款中的“征用”修改為“使用”,第十七條中的“《城市建設檔案管理暫行規定》”修改為“《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》”,第二十六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”。
2、將《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22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3、將《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44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城鄉規劃法》”,刪除第三十二條中的“征用”,第四十七條中的“《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”修改為“《治安管理處罰法》”。
4、將《城建監察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55號)第七條第一項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5、將《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90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6、將《城市地下空間開(kāi)發(fā)利用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08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和第九條、第十二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7、將《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10號)第三十九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8、將《城市綠線(xiàn)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12號)第一條、第八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六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9、將《外商投資城市規劃服務(wù)企業(yè)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16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10、將《城市抗震防災規劃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17號)第一條、第二十三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11、將《城市紫線(xiàn)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19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和第二十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12、將《城市動(dòng)物園管理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33號)第三十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”。
13、將《建設部關(guān)于納入國務(wù)院決定的十五項行政許可的條件的規定》(建設部令第135號)的第十五項行政許可刪除。
14、將《城市地下管線(xiàn)工程檔案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36號)第一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15、將《城市黃線(xiàn)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44號)第一條、第十七條中的“《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
16、將《城市藍線(xiàn)管理辦法》(建設部令第145號)第一條、第十四條中的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》”修改為“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》”。